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河道砂石經營收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的解讀
- 索引號:430S00/2020-050025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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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對《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河道砂石經營收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解讀如下:
一、劃轉的具體范圍
一是河道砂石經營收益,即政府統一經營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收入。
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。
二、劃轉的相關背景
落實國務院關于非稅收入劃轉工作要求,以及國家稅務總局、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非稅收入劃轉的工作部署,將河道砂石經營收益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。
三、劃轉的時間安排
自2021年1月1日起,我省河道砂石經營收益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。為了保持年度匯算清繳等工作的延續性,便于繳費人辦理有關事宜,《公告》明確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(監繳)部門負責完成。2021年1月份申報繳納的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12月份,按前述規定仍由原執收(監繳)部門負責征收。
四、申報的有關事宜
申報原則上使用《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》,實現“多費一表”,減輕繳費人填寫表證單書的負擔。
政策原文: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河道砂石經營收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